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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常识:家电保修与包修概念不同

2012-09-26 来源:万维家电 浏览次数:10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消费常识:家电保修与包修概念不同

中国家电维修协会近日以黄牌警示的形式公布了第二批存在问题的家电维修企业名单,检查中发现不少家电厂商在服务承诺中故意混淆“包修”和“保修”,增加消费者负担。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更换和退货”的规定并不一致,消法第四十五条使用“保修期”一词,致使部分商家钻了空子,亟须主管部门统一相关规定。

中国家电维修协会公布的服务质量有问题的18家维修企业中,涵盖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小家电等领域,有不少还是业内知名品牌,主要的问题就是混淆“包修”和“保修”。随后,记者查阅了一款广东产电视机的售后服务说明书,在用词方面,全部使用“保修”,按“三包法”规定应该使用“包修”的地方,也一律使用“保修”,不明确是否收费。

记者查阅法律资料发现,《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可以更换或退货。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却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由于“三包有效期(即包修期)”和“保修期”不统一,致使不少商家在服务承诺书中故意使用“保修期”,隐匿“包修期”。

业内人士表示,按照“三包法”的规定,进入名录的产品都必须有一个不收费的“包修”期,至于包修期之外的“保修期”,各企业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实施。家电厂商故意混淆“保修”和“包修”,和消费者玩文字游戏,是拒不执行“三包法”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高于“三包法”,其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与“三包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并不一致;实际上,家电企业应该优先遵守专门的法规即“三包法”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少商家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另有目的,亟须主管部门统一相关规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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